深夜K歌扰民?茶山出手了! | 东莞全域文明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陈杰珉
    群众反映的
    无证娱乐场所深夜歌声扰民问题
    茶山查办了!
    近日
    茶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
    镇宣教文体旅游办、城管分局
    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联合执法组
    针对群众反复投诉的
    无证歌舞娱乐场所音乐噪声问题
    开展专项整治
    依法取缔3家违法经营场所
    现场拆除了点唱设备
    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回应
    市民对安静生活环境的需求
    01
    聚焦民生诉求,精准锁定问题
    本次专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线索为切入点,重点对居民区、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拉网式摸排。
    经初步核查,部分餐饮场所、酒吧经营者为招揽客源,擅自在经营场所内增设KTV包厢和KTV点唱设备,因隔音设施缺失、营业时间不规范、超音量播放等问题,成为夜间噪声污染重要源头,严重扰乱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作息,群众反应强烈。
 
    02
    凝聚执法合力,重拳整治乱象
    行动中,联合执法组聚焦学校周边、居民区等重点区域,对前期摸排锁定的目标场所开展突击检查,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噪声超标扰民等违法行为。
 
    本次行动共检查相关场所3家,依法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3起。取缔的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相关场所经营者进行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规宣贯,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当场拆除了点歌设备、音响等经营设施。
    03
    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效
    下一步,茶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把无证娱乐场所整治纳入年度重点执法任务,建立健全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一是完善快速响应机制,对新增投诉“即接即查、限时办结”;二是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定期开展联合巡查与“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三是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持续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安静宜居生活环境。
    茶山镇本次专项整治
    不仅取缔违法经营
    更是一次生动的普法
    茶山囡提醒各位经营者
    并非任何地方都能开设娱乐场所
    法律明令禁止
    居民楼、学校周边等地
    不能开设娱乐场所
    若噪声超标拒不改正
    将面临最高二十万元罚款
    请经营者勿以身试法,还静于民
    ↓↓↓
    ▐法律知识知多D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茶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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